關于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否可以不按直接選舉方式產生的問題 |
|||||
|
|||||
答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》規定,居民委員會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每戶派代表、居民代表等3種方式選舉產生。為進一步擴大選舉參與范圍,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》(中辦發〔2010〕27號文件)提出,要進一步規范社區民主選舉程序,穩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。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印發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(2011—2015年)的通知》(國辦發〔2011〕61號)進一步明確,到“十二五”期末,80%以上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實行直接選舉。因此,省委明確本次社區換屆要全面推行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。根據以上要求,各地在實行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具體操作中應把握好三點:一是居民委員會選舉3種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;二是“直接選舉”即由全體有選舉權的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主任、副主任和委員,戶代表和居民代表選舉不是直接選舉方式;三是全面推行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,即面上大多數的居民委員會要采用直接選舉,少數因撤村建居、情況復雜、難以組織直接選舉的地方,可以采用戶代表或者居民代表選舉的方式進行,具體到一個市、一個縣(市、區)直接選舉的比例一般應達到90%以上。 ![]() |
|||||
|
|||||
|
|||||
一周新聞排行榜
人事任免
公告公示
黨史在線